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青山
异议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青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7期《商标公告》第38333709号“索菲珍 SUOFEIZH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索菲珍 SUOFEIZHEN”指定使用在第20类“床、家具、沙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034532号“索菲亚及图”、第25036840号“索菲亚”、第29774042号“SUOFEIYA”、第1761206号“索菲亚”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架、书桌”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33709号“索菲珍 SUOFEIZH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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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索菲珍 SUOFEIZH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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