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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26热度:

  异议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省维多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5465032号“维多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维多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食用淀粉;粉丝(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0257号“多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玉米花;冰淇淋;酵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06008号“加多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465032号“维多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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