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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26热度:

  异议人:黑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卓联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和众汇佳品牌顾问有限公司

  异议人黑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卓联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885513号“HEAD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ADY”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酒吧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43201号“HEAD及图”商标在第43类的注册申请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35193号“HEAD”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与度假营、健康中心和体育健身俱乐部相关的住宿设施服务”。虽然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885513号“HEAD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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