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异议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天昊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8339434号“天昊浙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昊浙立”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29612号“天昊”、第7529607号“天昊联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监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易造成混淆误认和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339434号“天昊浙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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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天昊浙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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