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汉斯多果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汉斯多果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16热度:

  异议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十堰市狼伙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十堰市狼伙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4期《商标公告》第39525652号“汉斯多果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斯多果味”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79968号“汉斯小木屋”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汉斯”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2类“啤酒”商品上的“汉斯”商标经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含义无明显改变,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误认,并可能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525652号“汉斯多果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汉斯多果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