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张少宁
委托代理人:四川一佳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中芹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少宁对被异议人王中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4975201号“黔庄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黔庄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公告的第27270221号“黔庄坊”、在先注册的第26905155号“庄黔”、第29198397号“壹品黔庄”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以及逆序文字“黔庄”,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975201号“黔庄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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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黔庄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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