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上海日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晓磊
异议人上海日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晓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6283773号“甘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甘柚”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甘柚”商标,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其“甘柚”商标于“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283773号“甘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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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甘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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