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网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网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6243408号“古网金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网金来”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管理;担保”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43576号“网金”、第17012793号“网金社”、第17012862号“网金时代”、第17012864号“网金中心”、第33212290号“网金系列”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担保”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243408号“古网金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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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古网金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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