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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1-18热度: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晋江市华仁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国材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市华仁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23966198号“M&M'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M'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食用果冻”。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4105号“M&M'S”商标,第4283485号、第4283478号“MM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意式)面食;人食用去壳谷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制作原料及加工工艺等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除本件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966198号“M&M'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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