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存爱网络控股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存爱网络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3期《商标公告》第34666060号“XPL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PLAN”指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用自拍杆;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保护壳”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004779号、第34186426号“VIVO X PLA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666060号“XPL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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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XPL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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