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逗小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逗小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2-21热度: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潍坊和合包装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潍坊和合包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5814770号“逗小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逗小影”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936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是经查,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资料显示,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共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腾九云”、“域乎”、“万序”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或商号相同及高度近似的商标,并已被我局驳回或已被提出异议。对于上述情形,被异议人未能答辩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814770号“逗小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逗小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