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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AT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2-21热度: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终端有限公司(原名称:南京银都奥美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29266096号“MDA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DA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07707号“ASCEND MATE”、第22696657号“HUAWEI MATE”、第16518586号“华为MATE”、第22699783A号“MAT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无线上网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MATE”近似,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66096号“MDAT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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