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威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威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3236037号“巨量引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巨量引擎”,指定使用于第9类“收银机;体重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420545号“巨量引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汉字近似,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924382号“巨像引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36037号“巨量引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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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巨量引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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