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雅思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剑桥大学本地考试财团代表的剑桥大学学者及长官委员会;英国文化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治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雅思澳大利亚私人有限公司;剑桥大学本地考试财团代表的剑桥大学学者及长官委员会;英国文化协会对被异议人北京治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210864号“雅思天后刘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雅思天后刘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84147号“雅思”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考核”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3212号“IELT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考核”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雅思”,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持续使用与宣传,“IELTS(雅思)”作为一种英语水平测试体系的名称已为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雅思”,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10864号“雅思天后刘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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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雅思天后刘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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