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多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利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多潘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利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1072802A号“美利亚 MEL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利亚MELI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尿布;婴儿尿裤;医用棉签;救急包”。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34054号“美利亚及图”、第10192122号“MELIA HOTELS INTERNATIONAL”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酒吧”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服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损害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72802A号“美利亚 MEL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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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美利亚 MEL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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