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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家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1-14热度:

  异议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新阳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新阳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7期《商标公告》第33844860号“首创家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首创家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餐具柜(家具);木制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8919号“首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非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首创”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第1342467号“首创及图”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复制、摹仿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44860号“首创家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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