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百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吉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神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百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467013号“丹神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丹神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53397号“神丹I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张贴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蛋”等商品上的第3471525号“神丹及图”商标,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67013号“丹神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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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丹神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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