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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1-14热度:

  异议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品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3M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品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1期《商标公告》第33272131号“M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M”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手机;扬声器音箱;照相机(摄影);电视机;电开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88304号、第18588480号“3M”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记时器(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查装置;收银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字母组合及视觉效果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给予其“3M”商标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72131号“M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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