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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惠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29热度: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智强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腾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智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860056号“拼惠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拼惠淘”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26330号、第3575315号“淘宝”商标、第4240185号“淘宝网”商标、第7856294号“淘 我喜欢”商标、第9948907号“淘划算”商标、第8506931号“淘满意”商标、第9910225号“如意淘”商标、第7847582号“快乐淘 ”商标、在先申请并已被初步审定的第29827170号“福利淘”商标、在先申请的第26627384号“淘”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质量评估”等服务。虽然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双方商标亦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60056号“拼惠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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