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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堰罐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29热度:

  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十堰市鑫同天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十堰市鑫同天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29801639号“武堰罐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武堰罐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1551号、第15908555号“小罐茶XIAO GUAN TEA及图”、第20426843号“小罐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801639号“武堰罐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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