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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兔宝宝”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29热度: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连桃花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连桃花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1137432号“玉兔宝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兔宝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机;钓鱼用具;锻炼身体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67109号“兔宝宝”、第6628833号“兔宝宝TUBAO及图”、第4189767号“兔宝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秋千;摇船;风筝”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钓鱼用具;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游戏器具;智能玩具;棋;长毛绒玩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兔宝宝”,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贴面板;胶合板”商品上的“兔宝宝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缺乏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号“德华兔宝宝”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钓鱼用具;锻炼身体器械”等商品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37432号“玉兔宝宝”商标在“玩具;钓鱼用具;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体育活动用球;游戏器具;智能玩具;棋;长毛绒玩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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