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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者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31热度:

  异议人: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聂鑫

  异议人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聂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0821573号“知乎者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乎者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记事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公告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56565号“知乎”、第14346383A号、第14346451A号、第14346033号“知乎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步器;电子公告牌”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知乎”,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此外,“知乎者也”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21573号“知乎者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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