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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YUN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31热度:

  异议人:法国罗格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市云东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国罗格朗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市云东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2414372号“LEGYU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GYUND”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高低压开关板、插线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778657号“LEGRAND”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供电设备、整流器、电气压载物”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14372号“LEGYUN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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