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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转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7-19热度: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侯长青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侯长青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616445号“知转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知转转”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67210号“转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外围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用途、销售方式、销售渠道等方面不一致,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401460号“转转优品”商标、第20414968号“ZHUANZHUAN”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商业信息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均存在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域名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16445号“知转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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