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支长岭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0064号“小菲家Xiao Fei 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298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商业审计服务上被初步审定,在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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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小菲家Xiao Fei 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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