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4677号“神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全球最大汽车底盘零部件制造商,由中国中信集团管理,实际控制人是国务院财政部。申请人为全球领先的汽车底盘零件OEM制造商,为我国最早自主品牌进入“世界及汽车生产全球采购体系”的民族企业。申请人稳固占据国内轿车配件市场。企业的高速发展,庞大的产品系列数量,客户需求的多样化,使申请人产生强烈的商标使用需求,因此申请商标出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并非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U盘资料):1、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2、申请人经营范围信息资料;3、申请人宣资料;4、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5、申请人销售情况资料;6、申请人专利信息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本案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近3000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众多。
经复审认为,经查,申请人虽然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但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可知,其主要从汽车底盘零件制造行业,并且其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将其创作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其行业特点及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具有使用意图且在一定数量范围内的商标储备,不同于没有使用意图的囤积转卖牟利等其他不正当行为,故其申请注册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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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神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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