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3554号“微博电影之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2634号商标、第790643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680、168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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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微博电影之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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