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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08热度:

  申请人:台州御绣坊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中国际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33719号“剑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65433号“鸿剑”商标、第9400071号“Honjian鸿剑”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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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剑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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