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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多哩JIN DUO 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01热度:

  申请人:昆明哩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7286号“金多哩JIN DUO 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文字“金多哩JIN DUO LI”,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29070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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