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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薰习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01热度:

  申请人:广州中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69428号“薰习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有着丰富的内涵,存在于市场上,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薰习”为一种佛教用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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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薰习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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