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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1168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01热度:

  申请人:贝优母婴护理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致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16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77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资料、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的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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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3311687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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