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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20热度:

  申请人:上海夕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86916号“a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68832号“A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三申请。对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34832号“A.A.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类似的部分商品不申请复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6月18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24050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1.微波炉(厨房用具);2.冰箱;3.厨房用抽油烟机;4.水净化装置;5.消毒碗柜;6.电暖器;7.锅炉(非机器部件);8.太阳能热水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7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冲突的“电吹风”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吹风”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微波炉(厨房用具);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水净化装置;消毒碗柜;电暖器;锅炉(非机器部件);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炊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坐便器;冷热湿巾机;多功能电锅;家用电蒸蛋器;消毒设备;奶瓶用电加热器;澡盆;水净化装置;电炊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坐便器;冷热湿巾机;多功能电锅;家用电蒸蛋器;消毒设备;奶瓶用电加热器;澡盆;水净化装置;电炊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吹风”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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