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桑慈智木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09766号“尼玛拉卜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尼玛拉卜章”为藏语,其中“尼玛”代表太阳,也常用于人名,其含义不同于“尼玛”作为县级名称,可作为商标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尼玛拉卜章”用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感情,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此,我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商标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尼玛拉卜章”中“尼玛”可指代太阳,也可作人名;“拉卜章”即拉章,为活佛大师的府邸。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伤害宗教情感,进而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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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尼玛拉卜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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