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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3515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1热度: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国缘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9日对第215351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3404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67473号“泸州老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67472号“泸州老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其对申请人及图形商标理应知晓,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恶意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目的。被申请人还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多枚商标,对其他知名商标构成复制、摹仿。被申请人还注册“撸起袖子”等系列商标,具有政治方面的不良影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其他知名度证据;
  2、“泸州老窖”、“泸州”等系列品牌知名度证据;
  3、引证商标1-3使用情况;
  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列表;
  5、被申请人恶意摹仿的证据;
  6、相关民事判决书等;
  7、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描绘了河岸边码头的自然风光和繁荣景象,具有独创性,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与“将军井”等系列品牌一同使用,能够起到商标识别作用。3、被申请人为善意的市场主体,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合理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请求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酒;清酒;黄酒;烧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烧酒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为图形商标,且图形中均包含帆船、屋顶、河面波浪等图案,双方商标在图形整体外观、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为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消费者可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具有显著性,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保护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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