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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熊猫红豆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1-11热度:

  申请人: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名阳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红节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对第26300552号“植物熊猫红豆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及其“红豆”产品经宣传推广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红豆”商标于1997年已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损害了申请人商标的合法权益。2、争议商标与第3555830号“红豆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56682号“红豆Ho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93003号“红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5352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相关利润排名、销售收入排名等证据;
  3、申请人所获荣誉、产品证书及“红豆”商标相关驰名批复文件;
  4、申请人报刊宣传、媒体推广资料等;
  5、在先裁定、决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服务;按摩;蒸汽浴;化妆师服务;桑拿浴服务;医疗按摩;医疗保健;芳香疗法;公共卫生浴;矿泉疗养”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美容院等服务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可归纳为:1、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3、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芳香疗法、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院、公共卫生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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