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8582号“琪尔特QIER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4441349号“琪特”商标、第14441419号“琪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信息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在撤销案件中被予以维持,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琪特”,且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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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琪尔特QIER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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