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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cpDenn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25热度:

  申请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第一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对第13904638号“JecpDenn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最大、也是最著名的汽车制造商之一,同时涉足多个业务领域,“JEEP”“吉普”是申请人最主要的商标之一,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并已多次被认定为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注册的第647624号“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0611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翻译,其注册和使用将会极大地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JEEP”、“吉普”不仅是申请人在第12类汽车上的驰名商标,同时也是申请人经营多年的服饰和皮具品牌,经过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的长期使用和经营,在中国亦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且申请人“JEEP”和“吉普”商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二者之间早已形成了固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346811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6379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4273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9418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728838号“J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390013号“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扰乱市场秩序,鼓励商标抢注行为,破坏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部分媒体对申请人及其JEEP品牌的报道;
  2、申请人商标注册清单;
  3、申请人产品宣传手册;
  4、申请人部分广告及户外广告照片;
  5、申请人所获荣誉报道;
  6、我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7、申请人JEEP服装专卖店照片;
  8、申请人宣传费用发票;
  9、申请人产品销售报告;
  10、申请人纳税证明;
  11、部分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4年11月27日经我局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专用期至2025年2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克莱斯勒公司于1992年6月24日申请注册,1993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后经核准变更、转让予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3年6月27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克莱斯勒公司于1996年3月5日申请注册,1997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及其零部件(不含轮胎)”商品上,后经核准变更、转让予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7年6月13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吉普公司于1988年5月28日申请注册,1989年4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子”等商品上,后经核准变更、转让予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4月29日止。
  5、引证商标四由吉普公司于1988年5月28日申请注册,1989年4月2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后经核准变更、转让予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4月19日止。
  6、引证商标五由吉普公司于1988年5月28日申请注册,1989年3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商品上,后经核准变更、转让予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3月29日止。
  7、引证商标六由克莱斯勒公司于1991年1月19日申请注册,1992年1月2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套服”等商品上,后经核准变更、转让予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2年1月19日止。
  8、引证商标七由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9月27日申请注册,2012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2年3月6日止。
  9、引证商标八由克莱斯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申请注册,2016年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后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6年1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宣传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媒体相关报道及受保护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过宣传报道申请人“吉普”“JEEP”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经过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争议商标“JecpDennis”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至八“JEEP”、“吉普”字母及呼叫上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主张,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时,已充分考虑其知名度因素,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其“JEEP”商标在汽车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JEEP”构成近似标识。且我局经查,被申请人还在其他类别申请了“蒂芙娅 TF&AY、白相宜、童臣氏、芳宝莲、卡翡亚 CAFEIYA、雪蒂秀”等300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行为已超出了普通商事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且被申请人亦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对此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且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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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JecpDenn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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