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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1107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25热度:

  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捷豹酿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对第150110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是豪华汽车的生产商,其“JAGUAR及图”汽车品牌闻名全球,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的捷豹图形商标是世界驰名的汽车品牌,并且在中国已多次被认定为“汽车及零部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就捷豹图形在先驰名商标享有的权益。申请人请求认定申请人第362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第12类“汽车及汽车的零部件”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被申请人公司及其股东、监事蔡新华在明知申请人的“捷豹图形”、“JAGUAR”、“捷豹”、“路虎”等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连同其关联公司“广州路虎投资有限公司”、“路虎(长沙)投资有限公司”注册了一批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和一贯恶意。除申请人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抄袭了他人的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和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申请人“JAGUAR及图”品牌的历史简介;
  2、客户满意度调查相关报道;
  3、申请人“JAGUAR及图”汽车获奖报道;
  4、申请人“JAGUAR及图”汽车在中国发展介绍;
  5、申请人“JAGUAR及图”汽车在中国销售情况报道;
  6、申请人“JAGUAR及图”汽车宣传报道;
  7、申请人“JAGUAR及图”汽车参展报道;
  8、申请人开发“JAGUAR及图”商标衍生产品的图片;
  9、部分在先裁定书、判决书;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被申请人公司、广州路虎投资有限公司、路虎(长沙)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11、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介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20日申请注册,2016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6年5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由美洲虎车辆有限公司于1987年12月25日申请注册,1989年9月3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及汽车的零部件”商品上,后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9月29日止。
  3、被申请人名下第9573951号“捷豹”商标,我局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JAGUAR”、“捷豹”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车辆等商品在所用原料、销售场所、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缺乏关联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尚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注册了“捷豹”、“美洲豹”、“梅雷迪思 MEREDITH”、“莱肯”等多件与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未对上述行为进行合理解释。我局合理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抢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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