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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口美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25热度:

  申请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乾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门口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对第19120145号“门口美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医疗服务及相关产品中的知名企业,经不断发展,其“美年”、“美年大健康”等系列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122513号“美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91136号“美年体检Meinian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99896号“美年大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美年大健康商标注册情况;
  2、美年大健康各省分公司执照租赁合同及店铺详细情况;
  3、美年大健康集团获奖情况;
  4、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美年大健康集团介绍;
  6、2011-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注册申请,2017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保健、医疗护理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27年3月27日止。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保健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为汉字“门口美年”,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美年”,与引证商标二、三主要认读的汉字“美年体检”、“美年大健康”前两字均为“美年”,上述商标整体含义无明显差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医疗按摩;医疗辅助;保健;医药咨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兽医辅助;园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行”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疗护理;医疗按摩;医疗辅助;保健;医药咨询;饮食营养指导;按摩;兽医辅助;园艺”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眼镜行”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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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门口美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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