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六个家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六个家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25热度:

  申请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同福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对第21301481号“六个家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97年9月,系中国核桃饮品行业的先行者,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核桃饮品制造企业,2009年整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六个核桃”系由申请人所独创并经过长期使用,已有巨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127315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21859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33342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677613号“六个核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易使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并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依法应当予以制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光盘证据)
  1、申请人资质证明;
  2、申请人企业及产品获奖荣誉证明;
  3、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4、申请人签订的经销合同、发票;
  5、申请人销售网络示意图、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产品质检报告;
  7、申请人公司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8、申请人签订的广告合同、发票;
  9、申请人在报纸、车体、户外等刊登及发布广告的图片;
  10、申请人维权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13日申请注册,2017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11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由姚奎章于2006年1月19日申请注册,2009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6月27日止。
  3、引证商标二由河北养元保健饮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4日申请注册,2010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含核桃饮料”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专用期至2020年10月20日止。
  4、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12年4月26日申请注册,2014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植物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4年1月6日止。
  5、引证商标四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6日申请注册,2015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核桃饮料”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2月6日止。
  6、申请人“六个核桃”商标于2015年6月5日被我局认定为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六个家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个核桃”相比较,在构成要素、呼叫以及整体印象上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含核桃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核桃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且结合申请人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其“六个核桃”商标在无酒精饮料、含核桃饮料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构成上述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六个家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