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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军 CH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5热度:

  申请人:江西春光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春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对第21237768号“春军 CH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3817094号“CHUGN”商标、第9684104号“CHUGN及图”商标、第6195977号“春光CHUGN及图”商标、第10440901号“春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4.与本案类似的商标异议案件均已获得我局的支持,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争议商标也应不予核准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第一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第二组、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得的知名度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6年09月07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管”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把手”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由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原则性条款,故本案将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所提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会造成误认及不良社会影响,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春军 CHUN”与引证商标一“CHUGN”商标、引证商标二“CHUGN及图”、引证商标三“春光CHUGN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四“春光”的主要识别依据和给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不同,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亦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将双方商标区分。故争议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本身不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申请人所称对其权益的损害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畴,且争议商标本身亦不会对我国公序良俗或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行为是指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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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春军 CH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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