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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15热度:

  申请人:邳州市世士频化妆品店(原申请人: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19070580号“NEW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不服我局(2018)商标异字第000003318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8年08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679399号“安美露 AMMELTZ及图”商标、第4637002号图形商标、第11209818号图形商标、第463701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图形(中文:安美露、英文:AMMELTZ)是原异议人旗下知名产品品牌,原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三、原申请人为制药企业,与原异议人业界重合,其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而故意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四、被异议商标的代理机构“广州市明城药业有限公司”与原申请人股东重合,属于假借他人名义申请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的行为。五、原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六、原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诸引证商标信息;
  2、原异议人官网简介、发展历程、集团公司的介绍;
  3、相关媒体报道;
  4、原异议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5、原异议人商标系列产品的宣传使用相关资料;
  6、原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广州市明城药业有限公司、广东伊茗药业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名下商标信息及相关资料;
  7、其他案件行政判决书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申请人未就同时将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的图形组合后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其行为难谓正当。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原申请人还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300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不存在任何冲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行为不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无比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于2016年02月03日向我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抑菌洗手剂;防皱霜;痱子粉;去痱水;花露水;空气芳香剂;牙膏;香精油;化妆品;芳香剂(香精油)”商品上,初步审定公告后,原异议人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经我局核准,被异议商标于2018年06月06日转让予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绷带等商品上。现均为原异议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原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第5、35、10、16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含“无比滴”、“蝶翠诗”、“拉夫.劳伦”、“兰芝”、“小林”等知名品牌。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商标局决定、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原异议人主张原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主张原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我局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中图形部分与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的图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且原申请人未就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原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还在第5、35、10、16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数百件商标,其中包含“无比滴”、“蝶翠诗”、“拉夫.劳伦”、“兰芝”、“小林”等众多知名品牌。原申请人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原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此外,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等其他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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