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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UREATE ACADE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6热度:

  申请人:深圳前海荣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盛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87545号“THE LAUREATE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3817号“LAURE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84898号“Laure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19797号“LAUREATE ONLINE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构图、含义、着色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含“ACADEMY”译为“学院”,但实际上申请商标使用范围也是与学习教育相关,该商标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符合作为商标注册的法定条件。且申请人经查询,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已投入使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并未产生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人介绍以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的显著识别标识之一“LAUREATE”与引证商标一“LAUREATE”、引证商标二“Laureate”、引证商标三中的“LAUREATE”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及呼叫上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印刷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小册子、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纸、印刷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所含的“ACADEMY”可译为“学院”,一般应理解为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开办高等院校须经法定程序,以及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申请人“深圳前海荣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并非学院,申请商标的文字所指与申请人的组织形式存在实质性差异。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已获准注册的商标与本案案情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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