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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0202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6热度:

  申请人:苏州格斯特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202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416698号“GSI”商标、第5416702号“GSI GROUP”商标已注销,见第1654期《注册商标注销公告》,因此,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28786588号“CSI”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第7684916号“GSi”商标、第18959946号“CSI”商标、国际注册第1241589号“CSI”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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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2902026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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