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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装修就上我们家m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2热度:

  申请人:我们家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全程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23261号“我们家装修就上我们家m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9530号“唯嘉 WE HOME”商标、第10391129号“我们家 WMJ 华”商标、第17093478号“我们家”商标、第17093559号“我们家”商标、第30704258号“唯尔嘉 WE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构成近似服务的申请。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的申请,该部分商品在我局驳回通知书中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部分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木或塑料梯;镜子(玻璃镜);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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