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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22热度:

  申请人:成都九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协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04518号“诺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1460号““会议室出租”一项服务”商标、第3846101号“诺玛特NUOMATE及图”商标、第30697197号“摩登E家 MADDEN E-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车;运载工具用轮胎;手推车;缆绳运输车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车;运载工具用轮胎;手推车;缆绳运输车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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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诺玛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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