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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 JX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1-07热度:

  申请人:江苏金鑫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30220号“金鑫 J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于1995年7月3日申请注册与本案申请商标商品组别和商标标识完全一样的第954607号“金鑫 JX及图”商标,1997年2月28日获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6031号“J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申请注册时并没有因申请人在先注册第954607号“金鑫JX及图”商标而被驳回,可见引证商标与第954607号“金鑫JX及图”商标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第954607号“金鑫JX及图”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商标,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的荣誉;
  2、第954607号“金鑫JX及图”商标所获荣誉;
  3、申请商标产品实际使用图片。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在先注册第954607号“金鑫JX及图”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2月27日,后因期满未续展而丧失商标专用权。在该商标存续期间内,本案引证商标获准注册。
  2、申请人在先注册第954607号“金鑫JX及图”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完全相同,且核定使用的商品亦与本案申请商标为同一类别同一群组。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中英文与图形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为英文与简单图形组合商标,二者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由复审查明事实1可知申请人在先注册的“金鑫JX及图”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两商标共存期间已分别形成稳定的市场,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电子管、整流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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