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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莎ZISH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7热度:

  申请人:易县封华勇日用品百货商贸经销处
  被申请人:丁佳东(原被申请人:吴小红)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1日对第9620620号“紫莎ZISH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原被申请人“吴小红”在受让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信息为,注册号:210136600037344,字号名称:无,经营者姓名:吴小红。申请人通过上述注册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字号名称:沈阳市五爱家乐宝贝纺织品商行,经营者姓名:祁金顺。由此证明,原被申请人“吴小红”利用伪造证明文件的手段骗取了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制度。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修改后《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转让信息;
  2、“沈阳市五爱家乐宝贝纺织品商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原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徐荣于2011年6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床罩;蚊帐;被子;床单和枕套;纺织品或塑料帘;纺织品家具罩;被罩;毛巾被;床上用毯”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于2014年2月13日转让予吴小红(原被申请人),后又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6月6日转让予丁佳东,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修改后《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在修改前《商标法》中并无相对应法条,且该条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原被申请人在受让争议商标时是否伪造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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