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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海DONGZHIH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17热度:

  申请人:株式会社东芝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鑫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对第19527487号“东芝海DONGZHIH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252815号“東芝”商标、第5968158号“东芝”商标、5968758号“東芝”商标、第17771682号“东芝”商标、第17771699号“東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先第148004号“東芝”商标理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在先其他“东芝”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公司介绍;
  3、申请人大量“东芝”商标宣传使用和媒体报道情况;
  4、申请人多次冠名足球比赛;
  5、申请人财务报表、销售合同、发票及银行票据;
  6、申请人“东芝”品牌产品在消费者当中获得极高的荣誉;
  7、其他裁定及法院判决;
  8、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且均已“东芝”为主要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鉴于我委对引证商标一至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并考虑了上述申请人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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