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达玛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倪铁如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对第19863280号“NUBY DUCK 小鸭努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3373459号“NUBY”商标、第4389135号“努比”商标、第5241512号“努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复制、模仿申请人所有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引起社会的不良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信息及申请人公司简介;
2、产品的使用测评及分享;
3、申请人及国内知名电器品牌合作新闻报道;
4、申请人感温小鸭产品在购物网站的销售资料;
5、申请人小鸭造型的固齿器在购物网站上的销售资料;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光盘)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经核准,专用期限至2027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现为合法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中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努比”,字母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Nub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鉴于我局对引证商标一至三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并考虑了上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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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NUBY DUCK 小鸭努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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